国有产权出让上市摘牌规则
根据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有意在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摘牌,购买挂牌产权的社会机构及自然人,应遵守如下规则:
1、任何社会机构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含外资及境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足额交纳摘牌保证金,方可对我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的标的进行摘牌。
2、对挂牌公示的集体企业(经职代会决定受让方为原企业职工全员购买的),受让方应由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并表决确定。
3、摘牌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合法经营,保障企业的资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能力及资金实力。
4、摘牌人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出据的的验资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摘牌人委托他人代为摘牌,则需同时提供摘牌人及摘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摘牌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出据的的验资证明及《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摘牌人简历表》,自然人如两人以上合伙摘牌,需提供《合伙人摘牌协议书》。
5、摘牌人需按要求如实填写《产(股)权出让摘牌登记卡》,交保证金后,仔细阅读有关竞投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如资产评估报告、交易底价等。经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摘取竞买标的物。
6、摘牌后,产权中心将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对摘牌人的购买资格进行认定,主要包括购买人的购买能力、信誉、企业发展计划等。购买方有义务向认定小组提供相关资料。认定合格后,购买人才有资格参与竞投。如购买人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经认定不合格,将取消竞购资格。
7、摘牌保证金按出售标的资产总额确定收费标准:资产总额为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保证金为 3000 元;资产总额为 50 -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保证金为 5000 元;资产总额为 100 万元以上(不含 100 万元)-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收取保证金为 20000 元;资产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不含 500 万元)的,按资产额的 5 ‰收取。
8、摘牌人如在挂牌有效期内退出摘牌,可退还摘牌保证金。在挂牌期满后,摘牌人自动放弃意向购买权利的,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经认定小组认定,摘牌人不具备购买人资格,将全额退还摘牌保证金,实施转让后,将摘牌保证金转为交易费。对参加竞投,但未中投者,退还保证金。对退出竞投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9、摘牌后 5 日内到本中心一次性结清成交款,否则按违约处理。
10、上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
二〇〇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