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政发[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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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产权交易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5]13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铁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设立的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各类资产、产权交易服务业务。
二、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必须到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处置,办理
产权交割手续。
三、 下列行为属产权交易:
1、 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拍卖、收购等整体资产转让;
2、 企业厂房、场地、设备、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部分资产转让;
3、 企业内部改制涉及资产变动;
4、 公司制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除外);
5、 托管、租赁、承包等经营权转让;
6、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转让;
7、 金融机构的抵贷资产处理;
8、 司法、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的处置;
9、 其他国有经济组织资产出租、转让。
四、 产权交易方式:
1、 竞投转让;
2、 拍卖转让;
3、 协议转让;
4、 招标转让。
五、 产权交易程序:
1、 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2、 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上市;
3、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4、 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并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
5、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 办理产权交易交割手续。
六、 产权交易双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持产权交易机构核发的《产权交易凭证》和相
关材料到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册登记和产权交接手续;无批
准部门证件和铁岭市产权交易中心核发的《产权交易凭证》,上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
七、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在铁
岭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将会同纪检监察
部门责令其终止产权交易行为,并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二 OO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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